(二)个人奖
1、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作为主要组织者组织中科院系统研究所的科技成果转移到地方实现产业化,在评奖年度形成的销售收入超过6000万元;在评奖年度为主牵线搭桥,为中科院系统实现与地方各种科技合作的合同收入超过600万元。
2、科技人员科技人员将完成的科技成果转移到地方实现产业化,在评奖年度形成的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在评奖年度为中科院系统实现与地方各种科技合作的合同收入超过100万元。
3、科技副职科技副职为主牵线搭桥,促使中科院系统研究所的科技成果转移到地方实现产业化,在评奖年度形成的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在评奖年度为主牵线搭桥,为中科院系统实现与地方各种科技合作的合同收入超过100万元。
二、评分标准
(一)集体奖
1、社会经济效益占40%份额
分院在其分工区域内,中科院系统的各研究所的科技成果在该区域实现产业化,在评奖年度形成的销售收入(以地方政府提供的,与中科院统计调查结果相一致的统计数据为准,下同)占40%的份额。其中:总量(销售总收入)占20%;增量(比上年度增加的销售收入)占10%;增幅(增量与总量的百分比)占10%。
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到地方实现产业化,在评奖年度形成的销售收入占40%的份额。
2、院内单位收益占30%份额
分院在评奖年度其系统的研究所实现与地方各种科技合作的合同收入(指研究所从地方得到的科研成果转让收入、委托研究收入、联办企业中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成果形成的股份所带来的收益,下同),包括农业、生态领域的合作收入占30%的份额。其中:总量(总收入)占10%;增量(比上年度增加的收入)占10%;增幅(增量与总量的百分比)占10%。
研究所在评奖年度实现与地方各种科技合作的合同收入,包括农业、生态领域的合作收入占30%的份额。
3、院地合作活动占30%的份额
院地合作活动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与地方政府、企业合作过程中,产生重大影响和社会经济效益,受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奖励;
(2)与地方政府联合举办院地合作洽谈会(对接会);
(3)分院为研究所牵线,促使研究所与地方企业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研究所与地方企业签订项目合作合同;
(4)组织专家到地方政府、企业访问,参与论证、咨询,为政府或企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其它院地合作活动。
(二)个人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