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经济效益占40%份额
管理人员组织中科院系统研究所的科技成果转移到地方实现产业化,在评奖年度形成的销售收入;科技人员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移到地方实现产业化,在评奖年度形成的销售收入;科技副职组织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到地方实现产业化,在评奖年度形成的销售收入。占40%的份额。
2、院内单位收益占30%份额
管理人员组织的项目在评奖年度实现与地方各种科技合作的合同收入;科技人员为单位在评奖年度实现与地方各种科技合作的合同收入;科技副职为中科院系统研究所牵线,在评奖年度实现与地方各种科技合作的合同收入。占30%的份额。
3、院地合作活动占30%的份额
院地合作活动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组织或直接参与省市、企业合作,共同承担攻关课题(列入国家计划的),解决企业重大难题;
(2)为地方引进科技合作项目;
(3)为地方引资;
(4)在院地合作、企业技术改造、企业增效、农村致富和综合管理工作等方面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受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奖励;
(5)其它院地合作活动。
三、计分办法
满分为100分。其中社会经济效益40分,院内单位收益30分,院地合作活动30分。分院在社会经济效益40分中,总量占20分、增量占10分、增幅占10分;在院内单位收益30分中,总量占10分、增量占10分、增幅占10分。
1、计分标准和办法是,分别以申报中的单项最高数额为该项满分作为标准(“院地合作活动”除外),并以此求得该项每得一分应达到的量,以及同类型中其他申报者的单项得分情况。
例如,在社会经济效益单项计分中,经核实某研究所数额最高;其科技成果转移到地方实现产业化,在评奖年度形成的销售收入为4亿元。那么,该研究所得该项满分,并以此求出该项每达到1000万元得一分(4亿元÷40=01亿元)。
假如另一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到地方实现产业化,在评奖年度形成的销售收入为326亿元。那么,该研究所在社会经济效益单项计分中得32分(不足1000万元不计分)。
2、分院在“社会经济效益”、“院内单位收益”中,分别按“总量”、“增量”、“增幅”进行单项计分。计分办法与上述办法相同。
3、“院地合作活动”计分办法,除根据“评分标准”所列举的量化指标外,还根据申报材料提供的效果说明和院地合作活动的综合成效,进行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