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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法》和《草原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三、采取措施,落实两部法律的规定
  各级农业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法》《草原法》的各项规定。要以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线,加强农业和草原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竞争力;要在巩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依法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要加强耕地、草原等农业资源的保护,改善农业和草原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要积极争取多方面支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要继续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要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农村各类纠纷,保持农村稳定;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因地制宜,抓好配套制度建设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各地发展水平差异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又涉及很多部门。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这两部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省级农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
  五、严格执法,加强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
  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法律的关键。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执法制度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要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实行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思想作风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改革农业执法体制,认真贯彻新《农业法》关于“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的规定,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精神,继续进行以县级为重点的农业综合执法试点,整合执法力量,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果。认真执行《草原法》关于“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关于依法加强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健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完善草原监督管理手段,加强草原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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