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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一流县供电企业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一流县供电企业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为巩固建设一流县供电企业成果,推动一流县供电企业不断自我加压、创新发展,根据原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建设一流县供电企业考核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农发[2002]1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一流县供电企业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
  凡是经国家电网公司(含原国家电力公司)考核合格,并命名为“一流县供电企业”的单位,从命名的次年开始,省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每年都要对这些单位进行动态考核。
  二、考核程序
  1、县供电企业自查:每年初,一流县供电企业要按照最新版本的《建设一流县供电企业标准》和《一流县供电企业考核细则》完成自查,并将自查考核情况上报省公司。
  2、省电力公司复查:省公司对县公司上报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形成审查意见,于4月底前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3、国家电网公司审核:国家电网公司根据各省公司上报情况对一流县供电企业进行审核。
  三、考核依据及标准
  1、考核依据: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一流县供电企业标准》和《一流县供电企业考核细则》。
  2、考核标准:
  凡是符合《建设一流县供电企业标准》的单位,将继续保留“一流县供电企业”称号。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后将立即发文撤消其“一流县供电企业”称号:
  (1)发生人身、电网、设备重大事故;
  (2)发生企业负主要责任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3)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法乱纪被追究刑事责任事件;
  (4)必备条件中有两项及以上内容达不到要求。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将通报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家电网公司核定后将发文撤消其“一流县供电企业”称号。
  (1)必备条件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
  (2)考核内容中有两项及以上复查得分率小于90%,或总分低于1170分。
  四、动态考核有关要求
  1、各县供电企业自查情况必须客观真实。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一流县供电企业”称号,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一流县供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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