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中国
冶金矿业总公司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3]102号)
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
你公司报来《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关于二零零二年工效挂钩的请示》(中冶矿人[2002]1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2002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税挂钩办法。
二、同意你公司自2002年起,将你公司所属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北京实业分公司纳入你公司工效挂钩范围。
三、核定你公司2002年实现利税总额基数为971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2588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
四、你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