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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普法办公室关于做好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二、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措施和方式
  (一)区别不同对象探索有效的普法方式。用人单位、劳动者与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是两类不同的普法对象,在普法内容和要求上具有不同的特点。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要是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使其树立劳动保障法律意识,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保障系统干部不仅要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还要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要使其树立劳动保障法律意识,还要使其熟悉和精通劳动保障及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对两类对象的普法工作要注意探索不同的方式方法,对前者以宣传为主,辅之以培训等其他方式;对后者以培训为主,辅之以案例研讨等其他方式。
  (二)完善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轮训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公务员每年学法不少于40小时的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以自学和举办讲座、短训班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脱产或半脱产培训,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轮训制度。对凡未参加正式培训的所有工作人员要进行一次培训,已参加过正式培训的人员要继续采取自学等方式完成每年至少40小时的普法学习。要按照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司发[2002]10号)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制度,组织以依法行政为主题的专题学习。
  (三)完善劳动保障部门执法和仲裁人员法律培训考核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争议仲裁员等有任职资格要求的人员,必须经过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任职资格。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对所有公务员实行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考试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上岗任职、定级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基础的相关制度,推动普法工作与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紧密结合。要在开展法制教育的基础上,明确各处(科)室、各岗位职责,制定各项执法事项工作程序,建立和推行执法评议考核制、公示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做到学法与用法相结合。
  (五)积极探索新方式,提高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普法教育效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等典型案例分析研讨会,加强对有关法律的理解。针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进行调研,通过举办理论研讨会、普法讲师团等方式进行交流,提高干部普法培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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