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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原大连高压阀门厂)扩大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活动范围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大连大高
阀门有限公司(原大连高压阀门厂)扩大核承压设备设计、
制造资格许可证活动范围的函
(国核安函[2003]4号)


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0900)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0901)的规定,我局审核了你公司提交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扩证申请书和申请文件。经审核,我局批准你公司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0)08号)和(国核安证字Z(00)11号)许可范围增加附件表1、2所列许可范围。原资格许可证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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