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是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产品名称:邻苯二甲酸酐,简称苯酐;英文名称:Purified Anhydride Acid,简称PA。
种类:有机化工原料,化学分子式:C8H4O3。
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173500。
邻苯二甲酸酐是白色鳞片状固体及粉末,或白色针状晶体;比重1.527(4°C),熔点130.8°C,沸点284.5°C,易升华,稍溶于冷水,易溶于热水并水解为邻苯二甲酸,溶于乙醇、苯和吡啶,微溶于乙醚。主要用于生产增塑剂、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染料、涂料、医药、农药和糖精等产品。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竞争性等因素后,认定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邻苯二甲酸酐与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比性,属于同类产品。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化学(KPChemicalCorporation)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苯酐在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符合数量要求。根据公司提交的答卷,该公司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来分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财务费用。公司石化部门的财务费用以销售收入为比例进行分摊,但在被调查产品之间进行分摊时,没有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因此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被调查产品分摊比例,对财务费用进行了重新分摊,确定了新的被调查产品应分摊的财务费用。
在构建新的被调查产品单位成本费用后,该公司国内销售大部分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外经贸部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的、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三种渠道向中国的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一是通过韩国的非关联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一是直接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另一种是通过香港的关联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对于通过非关联商向中国出口销售时,外经贸部依据该公司向非关联商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对于通过香港关联公司转售部分,外经贸部依据其转售给独立购买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出口价格中,该公司提供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的计算和分摊方式相同,但单位产品的出口退税有很大的不同,外经贸部依据其中的单位出口退税额对出口退税部分进行了调整。
该公司没有按照外经贸部要求的形式报送表4-2,外经贸部在审核数据后,对其中的项目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