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二)受托办理股份转让公司股权确认事宜;
(三)向投资者提示股份转让风险,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接受投资者委托办理股份转让业务;
(四)根据协会或相关主办券商的要求,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五)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业务资格申请条件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业务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后运营一年以上;
(三)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四)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五)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六)最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八)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备两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从业资格;
(九)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十)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十一)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十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业务资格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申请;
(二)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基本情况申报表;
(三)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自律承诺书;
(四)《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中国证监会关于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批文复印件;
(六)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七)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