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八)公司章程;
  (九)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说明;
  (十)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十一)营业部家数和布局的说明;
  (十二)公司网上证券交易的情况说明;
  (十三)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十四)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公司级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说明;
  (十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所提交材料中的有关复印件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协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文件进行复核。如协会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申请人自动取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预备资格(以下简称“预备资格”)。如协会认为申请文件内容不完整,申请人应提交补充材料,受理文件时间自协会收到补充材料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取得预备资格的申请人,应根据要求做好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代办股份转让专用席位申请、股份登记结算安排以及技术系统测试等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逐项落实前条所列事项,完成准备工作后,向协会提交报告。协会对申请人的准备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授予业务资格,向其颁发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协会对获得业务资格的申请人在协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后,申请人方可开展代办股份转让业务。

第五章 业务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主办券商需要维持其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失效前三个月内,向协会提出申请并报送最近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开展情况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经协会复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主办券商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条件,但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协会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主办券商应不再推荐公司挂牌、不再为投资者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主办券商在宽限期内如重新具备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条件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核准后可恢复全部业务。
  第十五条 协会建立对主办券商的考核制度,对主办券商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连续记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据记录和检查结果评定主办券商信誉等级,评级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