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
(2002年第9号)
为维护正常的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
35条的规定,应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的请求,我部将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成调查组,对国际班轮公司向我国货主和托运人收取码头作业费(以下简称THC)是否存在违法问题开展调查。
一、调查内容、目的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查组将对有关国际班轮公会、国际班轮公司向我国货主和托运人收取THC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调查:
1、有关国际班轮公会或国际班轮公司之间订立的涉及THC的协议,是否损害了公平竞争;
2、国际班轮公司向我国货主和托运人收取THC的活动中,是否存在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了损害;
3、是否存在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调查对象
向中国货主、托运人收取THC,且可能存在上述调查内容行为的国际班轮公会和国际班轮公司。
三、调查时间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