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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2002年第9号——对国际班轮公司向我国货主和托运人收取码头作业费是否存在违法问题开展调查

交通部公告
(2002年第9号)


  为维护正常的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35条的规定,应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的请求,我部将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成调查组,对国际班轮公司向我国货主和托运人收取码头作业费(以下简称THC)是否存在违法问题开展调查。
  一、调查内容、目的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查组将对有关国际班轮公会、国际班轮公司向我国货主和托运人收取THC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调查:
  1、有关国际班轮公会或国际班轮公司之间订立的涉及THC的协议,是否损害了公平竞争;
  2、国际班轮公司向我国货主和托运人收取THC的活动中,是否存在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了损害;
  3、是否存在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调查对象
  向中国货主、托运人收取THC,且可能存在上述调查内容行为的国际班轮公会和国际班轮公司。
  三、调查时间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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