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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设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奖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关于设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奖的通知
(环办[2002]150号)


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促进环保领域的国际合作,鼓励在该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设立“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奖”。
  现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奖的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奖评选办法(试行)



  为了表彰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和资金、技术、先进管理方法的引进,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专发[1990]188号文《关于印发〈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的通知》,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国专家系参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等部门的国际合作项目工作,或为这些部门的环保工作做出贡献的外国友人。
  第二条 对外国专家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获得“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奖”荣誉的专家将被授予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名义签发的荣誉证书。一般情况下,评奖工作每两年一次。有特殊要求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际合作司提出,经同意批准后开展。
  第三条 奖励条件:荣获“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奖”的外国专家应是对我国友好,支持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积极向我国传授环保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国解决环保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做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
  二.为我国企业或工程项目环境技术进步、环境科研的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果;
  三.积极为我国培养环境保护人才,或向我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四.为环境保护引入资金、项目,在促进环保项目的建设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
  五.在积极推广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方式和理念,致力于环境保护宣传及意识提高工作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四条 “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奖”原则上对同一专家只授予一次。推荐和审定获奖对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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