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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年审办法

  (一)典当行向省级经贸委提交年审材料;
  (二)省级经贸委受理年审材料并进行审核;
  (三)省级经贸委在通过年审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并注明通过类型(A、B);
  (四)省级经贸委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九条 年审期间,省级经贸委可以结合具体问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开展下列工作:
  (一)要求典当行提交补充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文件;
  (二)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到典当行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一)典当行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
  (二)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三)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四)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拒不参加年审的;
  (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典当行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义尚未改正的,须待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审。
  第十二条 需要整改的典当行,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典当行通过年审,分为A、B两种类型:A类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行;B类为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已经改正的典当行。
  第十四条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提交年审材料的典当行,省级经贸委可以参照《典当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典当行年审印章由省级经贸委刻制。
  第十六条 典当行对年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典当行年审结束后,省级经贸委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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