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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大禹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面向全国水利行业的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目的是鼓励水利科技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水利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水利现代化建设。
  第二条 为了做好大禹奖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结合水利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门对大禹奖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大禹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大禹奖奖励委员会。其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奖励政策,筹措奖励资金,组建评审委员会及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奖励委员会成员由中国水利学会及水利行业内主管科技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人;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奖励委员会经水利部批准后开展工作。
  第五条 大禹奖的评审机构是大禹奖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优选水利行业各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80名左右建立评审专家库,每年根据申报奖项的专业特点,聘请其中20名左右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大禹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作为大禹奖的办事机构。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大禹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第七条 大禹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对获奖项目分别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励委员会从获奖科技成果中遴选部分优秀成果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 大禹奖的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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