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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一)创新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二)推广应用成果;
  (三)实用新产品或新技术。
  第九条 大禹奖的申报、推荐
  凡符合第八条要求的科技成果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均可申报大禹奖。申报大禹奖应按规定填写有关材料,经推荐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十条 推荐大禹奖的部门,应按规定填写大禹奖推荐书,并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技术评价材料;
  (二)由财务(政)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三)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对基础应用类成果须提供已被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的证明);
  (四)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第十一条 大禹奖的评审方式与程序
  大禹奖采用形式审查、专家初审、项目介绍、专家评议、综合打分、投票表决的评审方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
  (二)由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召开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出该专业组的获奖成果;
  (四)召开大禹奖评委会评审会议。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评出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免奖成果原则上不再审议。
  第十二条 获大禹奖的成果在授奖前先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投诉。异议经奖励工作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由评审委员会复议裁决。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十四条 对已获奖的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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