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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3月31日止,对出口企业2002年办理的2002年当年及以前年度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以及应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2002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工作部署落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2002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开展。其中2002年度应退未退结转2003年的退税额,是总局分配下达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税计划的重要依据;2002年度应免抵而未免抵结转2003年的免抵税额,也是总局下达、调整2003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的依据之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特别是2002年度应退税未退税结转到2003年免抵税额及退税额的准确性,不得为申请退税计划而弄虚作假。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总局将以2002年度下达的全年出口退税计划为基数,扣减其2003年的出口退税计划,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三、本次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企业范围,包括在2002年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所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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