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九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名单的决定
(教督[2002]4号 2002年12月24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及原国家教委颁发的《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2002年,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过检查评估,确定19个县(市)和5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我部通过审查认定,这24个县(市)和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达到现阶段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各项要求,现予以公布。
希望这些县(市)和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巩固提高“两基”成果,为全面提高我国国民素质做出更大贡献。
全国第九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名单(2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