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国家发展
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卫医发[2002]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计委、财政厅局、农业(林)厅局、扶贫办: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为加强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是落实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地(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二、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增加受援地区的经济负担,把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怀真正落到实处。
三、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是东部支援西部、经济较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
卫生部负责协调、部署省际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省际卫生对口支援工作要与现有的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结合起来,有计划地组织东部城市地(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支援西部县级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建设。
军队医疗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纳入地方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整体规划,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实施。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进行部署,协调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与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的工作。
地(市)级及地(市)级以上城市政府举办的每所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持本地的一所县级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