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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协关于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信息管理数据库相关管理规则的通知

  第六条 协会采用网上公示的方式在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上对期货从业人员的公示内容进行公示。
  第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起开始资格公示。
  期货从业人员不再从事期货业务的,自其执业证书失效之日起,转为非执业人员,其从业信息保持公示五年。
  第八条 网上资格公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向“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填报、更新本单位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
  (二)协会将及时从“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中将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公示的信息导入“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网上公示数据库”(以下简称“网上公示数据库”),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在网站上注明最后更新时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期货从业人员公示信息有异议或发现期货从业人员有违规行为,均可通过网上公示数据库中设置的专门界面、电子邮件、电话及书面等形式,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协会进行反映。
  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协会有关部门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协会为反映情况和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保密。
  第十条 期货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配合协会对有关问题的调查。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阻挠、刁难他人向协会反映情况和问题,更不能打击报复,否则,按照协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监管部门、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的奖励和处罚的,由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录到网上公示数据库中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注明以下字样:“有关本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http://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客户登录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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