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备案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
(财综字[200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及时更新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近期我部下发了《
关于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备案及通报制度的通知》(民函(2002)205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备案及通报制度。现将有关备案工作的具体操作方法说明如下:
一、报送方法:
1.用民政事业统计台账软件报送变更前和变更(含新增)后的行政区划代码和名称(台账软件可上民政部网站下载2002--12--16版)。
2.用Word文档报送行政区划变更文字说明。
二、报送时间:
每年报送两次,分别是7月15日前和1月15日前将截止到当年6月30日和上年12月31日前的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情况报送民政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Word文档只在年底时报送),由我司报送区划地名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