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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特定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2.20 风险评价risk assessment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2.21 安全safety
  免遭不可接受的风险的伤害。
  2.22 可承受的风险tolerable risk
  根据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已降至用人单位可接受的风险。
  图1 成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要素

3 引用标准

  3.1 ILO/OSH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国际劳工组织
  3.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3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推: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4 OHSAS18001:1999

4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

  4.1 总要求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4.2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用人单位应有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安全健5目标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承诺。
  方针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1)包括至少遵守现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
  (2)适合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3)包括对持续改进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
  (4)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5)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6)传达到全体员工;
  (7)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8)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对用人单位的适宜性。
  4.3 策划
 
 4.3.1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控制措施的程序。程序应包括:
  ——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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