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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用人单位应在最高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成员作为管理者代表来承担特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管理者代表的作用、职责和权限应予以明确,以便:
  (1)确保用人单位按照本规范建立、实施与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2)向最高管理者汇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绩效,以便为评审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管理层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如果用人单位设有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则用人单位应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所有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都应实现其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持续改进的承诺。
  4.4.2 培训、意识和能力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使相关职能和层次的员工具备如下意识:
  ——遵循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与程序,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作业活动中实际和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以及改进个人行为所带来的职业安全健康效益;
  ——在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程序,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用人单位应确定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能力要求,制定并保持培训计划,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和全体员工能够完成其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并根据其教育水平、工作经验和接受过的培训对其能力进行鉴定。
  用人单位应定期评审培训计划,必要时予以修订以保证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培训程序中应考虑不同层次员工的职责、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承受的风险。
  4.4.3 协商与交流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规范下列活动:
  (1)接收、处理外部职业安全健康信息;
  (2)交流各级职能部门间产生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
  (3)收集、处理和反馈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
  员工及其代表有权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活动,并享有如下权利:
  ——参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方针和程序的制定、实施和评审;
  ——参与影响作业场所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任何变化的讨论;
  ——参与职业安全健康事务;
  ——了解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
  员工及其代表的参与和协商计划应形成文件,并通报相关方。
  4.4.4 文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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