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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196号)中提出的“各地要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环境问题”和“运用激励机制,营造环境保护良好氛围”的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国城市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树立一批环境管理优秀、生活安静舒适的居住小区典范,以此进一步推动城市的环境噪声管理。现将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充分重视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把其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内容之一,因地制宜开展工作。要加强宣传,使得创建工作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使“安静居住小区”真正成为居住区的典范。要严格考核,确保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创建工作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照我局制定《安静居住小区指标(试行)》或地方环保部门制定的实施要求进行自查,各项指标完全符合要求的可以向所在地城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城市环保部门根据申请,按照要求,对全部指标合格的,确定为“安静居住小区”。城市环保局可通过媒体公布或授牌等形式命名;或可经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环保局通过媒体公布或授牌等形式命名。对命名的“安静居住小区”,命名单位应定期进行复查,并进行抽查,复查不合格的,撤销命名。
  三、“安静居住小区指标(试行)”是一个原则性的要求,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创建“安静居住小区”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评分标准,使之更加符合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附件:安静居住小区指标(试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附:

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试行)

  一、基本条件
  1、在已经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范围内。
  2、小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噪声环境质量一类标准,即昼间低于55分贝,夜间低于45分贝。
  3、小区面积、建筑面积、居民户数等应具有一定的规模。
  二、管理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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