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欧盟出口淡水
小龙虾、鱼糜制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2]84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欧盟已于11月29日发布2002/933/EC决议,自即日起解除对淡水小龙虾、鱼糜制品的禁令,但须进行20%的抽检。为保证我有关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争取早日全面恢复对欧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局认真研究欧盟有关决议,将有关信息通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出口企业,协调一致,密切配合,督促企业切实解决好药物残留等卫生安全问题,充分做好恢复出口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坚决杜绝发生、不顾产品卫生质量而突击发货的恶性事件。
二、各局要严格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输欧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企业在原料、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卫生质量控制状况,特别是药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难以有效保证出口水产品卫生质量的、被国外预警或被我检验检疫机构检出安全卫生问题的企业,应按规定暂停其出口报检、出证,并限期整顿;对整改不力、弄虚作假、问题严重的企业应吊销其“卫生注册编号”。
三、总局研究制定了《对欧盟出口淡水小龙虾和鱼糜制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措施》(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局认真总结,查找工作中的不足,结合当地实际及产品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恢复对欧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内容及检测项目,重点涵盖原料、储存、消毒、加工、冷冻和发运等主要环节,确保签证放行后的商品卫生质量。
四、加大检验检疫技术力量投入,完善检测手段,将实验室检测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要结合各局《2002年度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及《残留监控质量控制指南》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残留监控和检测工作。
五、务必要掌握所辖地区库存产品的原料来源及其农、兽残等卫生质量状况,并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欧盟相关指令(如2377/90/EC、86/363/EC和466/2001/EC等)对成品严格进行出口前的残留检测。对原料产地不明、违反“专厂、专号、专用”规定、缺乏可追溯性或质量难以保障的产品,坚决不予出口。
六、各局要密切跟踪和掌握国内外法规动态和新的卫生要求,并随时通报出口企业,督促企业强化质量观念和自律能力,帮助企业完善内部检测手段,特别是从源头上解决药物残留问题,保证出口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切实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