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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欧盟出口淡水小龙虾、鱼糜制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七、工作中如遇问题或有好的经验和建议,请及时报总局食品局。

  附件:

对欧盟出口淡水小龙虾和鱼糜制品的

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输欧淡水小龙虾和鱼糜制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证解禁后输欧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杜绝再次出现农、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致病菌超标等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原辅(配)料安全卫生控制
  (一)国产原辅(配)料。
  1、国产原料。
  加工企业收购的淡水龙虾原料必须来自渔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安全可捕水域,不得收购来自渔业主管部门未公告安全可捕水域的淡水龙虾原料和养殖水域的淡水龙虾原料。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总局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年度计划的要求,对所辖地区的淡水龙虾安全捕捞水域的原料进行抽样监测。
  为保证用于加工的原料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输欧整只淡水龙虾制品的生产企业须设有淡水龙虾暂存净化池,净化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以便排除虾体肠腺内的排泄物;加工期间,每次应对来源于不同可捕水域的淡水龙虾原料进行抽样检测氯霉素和硝基呋喃,对发现氯霉素和硝基呋喃超标的原料及其已加工的半成品和成品立即进行封存,不得用于出口。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在其监督下进行处理。另外,加工企业将情况立即报告该水域所在地的渔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
  2、国产辅(配)料:CIQ要求加工企业在进厂时必须提供辅(配)料生产厂家的生产合格证明以及无氯霉素、硝基呋喃等农、兽药残国家官方部门检测合格证明,同时CIQ对企业的辅料质量进行检测,保证辅(配)料安全卫生。
  (二)进境原辅(配)料。
  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必须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同时还必须附有输出国官方的兽医卫生证书(自2003年3月10日起,证书中必须注明不含有氯霉素、硝基呋喃等有毒有害物质)、原产地证,在外包装上必须明确品名、产地、出口国等标识。对产地不明及兽医卫生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作退货处理。经口岸查验合格的进境原辅料,必须用清洁卫生的保温车或集装箱运到指定的注册冷藏库存放,待检验检疫合格后准许加工和使用。
  各局要对进境原辅(配)料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卫生证书已经证明不含有氯霉素、硝基呋喃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货物抽样,并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对卫生证书缺乏实质性证明内容的,可批批抽样检验。检验内容必须包括氯霉素、硝基呋喃等有毒有害物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允许进境用于生产加工,并对其流向、用途严格备案登记;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三)用于鱼糜制品生产的鱼糜原料,必须是欧盟允许从中国进口的鱼类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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