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品检验检疫
(一)现场检验检疫:核对报检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注册号、批次号、输出国家、包装等是否货证相符,核查包装情况和卫生状况,对抽取的样品实施感官检验检疫,检查包装及产品标识是否符合欧盟及我国有关规定。
(二)实验室检测:
1、出口淡水龙虾熟制品的实验室检测项目包括:氯霉素、硝基呋喃类、沙门氏菌和致病性弧菌。
2、出口淡水龙虾生制品的实验室检测项目包括:氯霉素、硝基呋喃、沙门氏菌、霍乱弧菌。
3、鱼糜制品实验室检测项目包括:氯霉素、硝基呋喃、单核增生李斯特杆菌。
4、上述产品的重金属项目监测结合总局年度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的要求执行。
5、2003年3月10日前,各局应对上述对欧出口产品批批抽样并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2003年3月10日以后,各局可根据当地残留监控本底污染情况及出口检验检疫情况,对上述产品确定抽检比例。
四、贮存、运输控制
(一)加工企业要建立贮存、发运控制程序,保证产品贮存、发运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原料、成品专库存放,不同品种、不同批次的原料和成品不得混放,以防止造成交叉污染。加工企业同时应建有出入库记录及垛卡,对出入库产品进行记录,确保产品不混装和错装。
(二)出口集装箱使用前必须经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卫生检查和处理,并出具证单,以保证产品的运输卫生;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出口发运前根据需要派员实施监装。
五、库存产品的处理
(一)各直属局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有关出口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整顿,对其库存产品进行清理、统计,对库存产品生产期间的HACCP管理体系运行及农、兽药残留监控情况进行严格的评审;对难以保证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被国外预警或被我检验检疫机构检出安全卫生问题的企业,其库存产品不得受理报检。
(二)加工企业须按原料的不同来源、产品品种和生产日期确定批次,不得有来源不清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时,须批批按SN/T0376-95《出口水产品检验抽样方法》中加严抽样程序抽样,按第三条要求进行感官和实验室项目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准出口。
请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输欧淡水龙虾、鱼糜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切实解决好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对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发现以下问题的要严肃处理:
1、产品被CIQ检出安全卫生问题的企业,暂停出口、限期整改,经CIQ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