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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矿井数量(处)指辖区内依法开办的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各类煤矿矿井、基本建设矿井数量。按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分别统计,以“处”为单位填报。
国有重点煤矿指原国家统配煤矿。
国有地方煤矿包括军工(垦)、劳改及其它系统县级以上开办的煤矿。
乡镇煤矿包括集体煤矿和私营煤矿。
监察矿井次数(矿次)为到矿井进行监察的次数,包括初次监察矿井数、复查矿井数和重复监察矿井数,以“矿次”为单位填报。
监察矿井数量(处)为实施安全监察的矿井数量,以“处”为单位填报。
监察覆盖率(%)为监察矿井处数与辖区内矿井数量比的百分率。
监察覆盖率(%)= 监察矿井数量(处) 辖区内矿井数量(处)× 100%
人均监察矿井数(矿次)为监察矿井次数除以煤矿安全监察局(办事处)监察人员总数。
人均监察矿井数(矿次)= 监察矿井次数(矿次)监察人员总数(人)
查处事故隐患(条)为实施煤矿安全监察中查处事故隐患的数量。
隐患整改(条)为实施煤矿安全监察中查处的事故隐患,经复查已经整改的隐患数量。
隐患整改率(%)为隐患整改数量与查处事故隐患数量比的百分率。
隐患整改率(%)=已经整改的隐患(条)查处事故隐患(条)× 100%
事故起数(起)指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发生死亡事故的起数。
结案起数(起)指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发生死亡事故后事故结案的起数。
事故结案率(%)为结案起数与事故起数比的百分率。
事故结案率(%)=结案起数(起)事故起数(起)× 100%二
制作文书合计(份)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统计报表》中“制作文书合计”项目下的(1)至(20)项行政执法文书的总份数。
(1)现场检查笔录(份)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深入矿井进行安全监察时所作“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2)调查取证笔录(份)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安全监察调查时,制作“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3)听证笔录(份)为煤矿安全监察局(办事处)在举行听证会时,制作“煤矿安全监察听证笔录”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4)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份)为煤矿安全监察局(办事处)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制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的份数,以“份”为单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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