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申请年度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
(司复[2002]10号)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申请年度注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司[2002]2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第
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规定期间内未申请办理年度注册,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注册期满后补办年度注册;逾期无正当理由并超过注册期满后三个月的,应当根据
《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办理执业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