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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的通知

  三、防治措施
  1、以国家西气东输、西电东送为契机,加快城市能源结构调整;通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广电、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城市原煤的消费量,推广洁净煤技术;促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的发展,有效控制煤烟型污染。
  2、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污染。通过产业结构调整,采取关停并转措施,淘汰技术落后、能耗高、污染环境的企业;加快以节能降耗、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控制工业污染;鼓励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在有条件的企业推广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强化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气监督检测、维修保养和淘汰更新工作;鼓励发展清洁燃料车和公共交通系统;完善道路交通管理系统,控制交通污染。
  4、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城市建筑工地和道路运输的扬尘污染;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降低城市大气环境中悬浮颗粒物浓度。
  5、加强协调管理,加大支持力度;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严格执行行政监督;提高环境监测水平,建立监测网络,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促进达标工作。
  6、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对重点城市限期达标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促进重点城市中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城市按期实现达标。所有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具体限期达标规划,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附件:

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名单

43个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

4个经济特区城市

其他66个重点城市

  直辖市
  北京市、
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河北
  石家庄市、
秦皇岛市
  唐山市、保定市、邯郸市
  山西
 
 太原市
  长治市、临汾市、阳泉市、大同市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包头市、赤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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