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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的终裁决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
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的终裁决定 
(国经贸调查[2002]829号)


  根据2002年4月19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及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和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5月2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进口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本文特指中国大陆地区)境内的部分进口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作出终裁决定如下:

第一章 调查程序

  一、成立调查组
  立案后,国家经贸委成立了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具体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调查组调查了1997-2002年1季度的数据,并以这些数据为基础确定国内产业是否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二、应诉登记
  2002年5月29日,国家经贸委发出《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的通知》,要求本案利害关系方进行参与调查活动登记。共355户企业进行了登记,其中国内生产者6户,国内进口商20户,国内用户263户,国外生产者50户,国外出口商16户。
  三、发放并回收调查问卷
  2002年6月18日至21日,国家经贸委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用户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近400份。在规定时间内共回收答卷276份,约占发放问卷的70%,其中回收《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66份,约占该类问卷发放量的95%左右。调查组对答卷进行了认真汇总分析。
  四、听取有关利害关系方陈述
  2002年6月至9月,国家经贸委分别召开本案申请人及其他国内钢铁产业代表陈述会和部分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先后听取了申请人及其他国内钢铁生产企业就提起保障措施调查的理由陈述,汽车、家电、冶金、造船、石油、化工和建筑等行业的下游用户企业的意见陈述。同时,还接受了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的大量书面意见及相应的证据。
  五、听取有关国家政府意见
  2002年7月至10月,乌克兰、韩国等有关国家政府代表团就部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等事宜向国家经贸委陈述了意见。国家经贸委有关人员还参与了与日本等国的保障措施磋商。欧盟驻华使团等机构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书面意见。国家经贸委认真听取、研究了他们对本案的意见。
  六、召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为了给申请人、国内钢铁产业和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公开发表意见的机会,进一步获取证据材料,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9月4日至5日在北京召开了“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部分中国国内钢铁生产企业、进口商、用户及其代理人,涉案国家(地区)钢铁生产企业、出口商及其代理人以及乌克兰、俄罗斯、法国、美国、阿根廷、墨西哥等国家驻华使馆的代表共800多人次参加了听证会,72家单位递交了书面材料,67人次在听证会上作了发言。
  七、调取相关数据
  国家经贸委对调查问卷中的数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同时还向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等有关机构调取了全国和行业数据。
  国家经贸委对调查获取的信息和数据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本案的调查和终裁是按照调查获取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严格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第二章 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与国内产业



  本案申请人申请调查的产品为进口至中国的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其他普钢带、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焊管和钢坯。
  根据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钢铁产品划分的一般标准,国家经贸委对上述产品进行了细分,共分为普通中厚板、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镀锡板(带)、镀锌板(带)、彩涂板(带)、取向硅电钢、无取向冷轧硅电钢、不锈钢中板(带)、热轧不锈钢薄板(带)、冷轧不锈钢薄板(带)、其他不锈钢板、其他(热轧)普钢带、普盘条(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痕、槽沟及其他变形的不规则盘卷的铁及非合金钢的热轧条、杆除外)、螺纹钢、冷轧棒材、H型钢、截面高≥80毫米槽钢、截面高≥80毫米角钢、其他普通型钢、冷弯型钢、石油天然气用管道管、石油天然气用套、导及钻管、焊管、钢坯等25类。这25类产品为本案的被调查产品。
  被调查产品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是:
  国家经贸委从产品的物理特性、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海关税则分类、市场销售特点等方面对中国国内生产的相关钢铁产品与被调查产品进行了比较,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相关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化学性能上没有区别,产品用途基本相同,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在销售特点、海关税则分类等方面也相类似。国家经贸委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相关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生产这25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其产量占国内总产量大部分的国内生产者构成25个国内产业。国家经贸委的调查和最终裁定按照上述25类产品和国内产业分别作出。

第三章 不可预见情形的发展

  一、申请人的意见
  申请人指出,2001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2002年3月5日,美国宣布并于2002年3月20日始对进口至美国的部分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2002年3月27日,欧盟宣布并于3月29日始对进口至欧盟的部分钢铁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2002年9月29日欧盟正式实施最终保障措施。
  申请人认为,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时,虽然知道美国发起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但是不可能预见到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的方式、范围等,更不可能预见到美国实施保障措施对欧盟或其他国家(地区)的影响程度以及欧盟和其他国家(地区)也开始实施保障措施。中国同样也不可能预见到美国的保障措施对中国钢铁产品进口的影响程度。因此,不可预见情形的发展条件是成立的。
  申请人认为,上述变化是不可预见的,它直接导致了进口钢铁产品数量的激增。
  二、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关于不可预见情形的发展问题,其他利害关系方指出:
  (一)美国、欧盟采取的保障措施不属于不可预见的范围。美国发起部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是在2001年7月,发生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期间。中国应当知道美国会采取保障措施,且能够预见到美国实施保障措施会影响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二)美国、欧盟采取措施的产品范围与中国调查产品的范围不一致。
  美国、欧盟调查的产品范围和采取措施的产品范围与中国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不一致,即便中国国内产业确实由于美国、欧盟的措施而受到了影响,这些措施之外的产品对中国也不可能有任何影响。
  (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美国实施过的贸易措施不是不可预见的。美国于1998-2001年间采取的措施,发生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是中国已经知道的事实,不是不可预见的。
  (四)中国国内进口的增加是由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履行承诺引起的,不属于不可预见的范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降低钢铁产品的进口关税,并且取消非关税壁垒。这些承诺必然导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钢铁产品进口量的增加,这是中国能够预见且应当预见到的。
  (五)不应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的数据作为认定损害和因果关系的理由。中国调查机关在调查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时,调查了1997-2002年1季度的数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并不是由于加入世贸组织造成的,因此,这部分数据不应作为认定损害和因果关系的依据。
  三、国家经贸委的认定结论
  国家经贸委审查了上述各方的观点及所附的证据,认定美国采取的保障措施和欧盟及其他国家(地区)采取的临时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和其他形式的贸易保护措施属于不可预见情形的发展。
  (一)美国最终采取的保障措施是中国不能预见的。
  虽然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期间知道美国于2001年7月发起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但中国不可能预见到美国最终会对进口钢铁产品采取大面积的、十分严厉的保护措施,对保障措施的方式、范围等是不能预见的。
  (二)美国保障措施引起的连锁反应是中国不能预见的。
  美国采取保障措施的结果是,欧盟仅在7天之后(即2002年3月27日)就宣布并于3月29日始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9月29日,欧盟已经宣布实施最终保障措施。国家经贸委注意到,这是欧盟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采取的第一个保障措施,这表明欧盟实际上已经改变了其在保障措施问题上的态度。
  与此同时,加拿大、保加利亚、智利、捷克、匈牙利、波兰等国也宣布启动保障措施调查程序,有的已经实施临时或最终保障措施。其他一些国家(地区)也相继对钢铁产品采取了限制进口措施。
  这些都是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所不能预见的。
  (三)由于美国等国家(地区)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导致中国钢铁产品进口的增长是中国不能预见的。
  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期间,根本不会预见到作为世界第一和第二大钢铁进口市场的美国和欧盟将会在2002年3月先后采取保障措施或临时保障措施,也无法预见到其他国家(地区)也采取类似的限制钢铁进口的措施。事实上,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了对钢铁比较严重的贸易保护。由于其他国家(地区)限制钢铁进口,导致同样作为世界主要钢铁进口国之一的中国钢铁产品进口量的增长。本次裁定存在严重损害并存在因果关系的5种钢铁产品,2002年1季度比2001年4季度进口量增加了475894吨,增长20.22%,比2001年1季度增长9%。数据表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不仅已出现较快的增加,而且已呈现继续快速增加的趋势。
  由于各类钢铁产品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即便美国、欧盟及其他国家(地区)没有实施保障措施的钢铁产品,也会由于其限制进口措施的影响,导致对中国出口的大量增加。
  (四)调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前年度的数据是确定国内产业损害的需要。
  国家经贸委为调查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有必要对几年来国内产业的状况进行系统、全面的了解和比较分析,发现产业变化的趋势,分析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这种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综上所述,国家经贸委认为,部分钢铁产品进口增长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属于不可预见情形的发展。为了弥补国内产业已经受到的损害并防止进一步的损害,为中国钢铁工业的结构调整提供必要的时间,有必要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

第四章 对被调查产品各品种的裁决

第一节 裁定存在严重损害并且存在因果关系的产品



  经过调查和分析,国家经贸委认定,生产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彩涂板(带)、无取向冷轧硅电钢、冷轧不锈钢薄板(带)5个产品的国内产业受到了严重损害,且进口增长与国内产业所受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分述如下:
  产品一热轧普薄板(产品序号2)
  一、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与国内产业
  被调查产品热轧普薄板是进口至中国的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经热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该类产品未经包覆、镀层或涂层,主要包括各种经热轧的卷材和板材。被调查产品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是72081000,72084000,72082600,72083800,72085300,72082700,72083900,72085400,7208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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