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ISO14000
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修订)》的通知(2002)
(环办[20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实现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积极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实施,深入开展和规范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活动,我局对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环办[2001]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修订)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修订)
为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贯彻执行《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范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制定《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以下简称
《创建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
《创建条件》适用于各类区域创建、验收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本
《创建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城市地区、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创建条件。各类区域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满足各城市地区、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创建条件。
各类区域包括:市(地级市、区)、县(县级市、区、旗)(以下简称城市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