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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修订)的通知(2002)

  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环境管理职能
  凡申请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各类区域应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城市地区管理机构应设有独立建制的环境管理职能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并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的控制和改善负有管理职责(如政府、政府派出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具有统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管理机构应在管辖的范围内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以ISO14001标准为依据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3、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与行政管理融为一体,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4、通过认证并正式运行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认证后环境管理体系正式运行3个月以上。
  5、制订优惠或激励政策鼓励区内组织实施ISO14000标准。
  6、宣传、教育、培训
  提高区内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建立预防和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区域应建立应急预案和程序,对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二)城市地区、开发区创建条件
  1.社会经济发展
  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区内GDP年增长率高于国家和当地平均水平。
  2.环境质量
  (1)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本地区环境规划的要求,并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采用空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3)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沿海城市包括市区近岸海域海水部分),且建成区内无超五类水体;
  (4)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3.环境建设
  (1)环保投资指数≥1.5%;
  (2)区内应配置必要的环保基础(配套)设施,设施运行率达100%;
  (3)城市建成区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
  (4)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5)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45%;
  (6)工业企业稳定达标率100%;
  (7)建成区气化率≥90%;
  (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9)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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