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国金银纪念币
零售企业审批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2]33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总行决定调整中国金银纪念币零售企业审批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废止1999年总行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金银纪念币零售企业资格条件及审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52号)。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不再负责审批中国金银纪念币零售企业资格。
三、由中国金币总公司制定《中国金币总公司特约经销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总行货币金银局审定。
四、中国金币总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对现有56家金银纪念币零售企业进行重新审定,提出保留或撤销其经营金银纪念币业务资格的方案,报总行货币金银局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