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同时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5、对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
三、会员单位和客户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
1、对会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黄金生产企业除外)或客户应对在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对按取得的黄金交易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标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包括相对应的买入量)单独记帐。对会员或客户从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指发生实物交割)再通过黄金交易所卖出时,应计算通过黄金交易所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计入成本;对业当期帐面进项税额小于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差额部分应当立即补征入库。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单位进项税额*当期黄金卖出量。
单位进项税额=购入黄金的累计进项税额/累计黄金购入额。
2、对会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黄金生产企业除外)或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企业原有库存黄金,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金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销售库存现金实际成交价格/(1+17%)*17%。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黄金交易所应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申请印制<<黄金交易结算发票>>。
2、会员单位和客户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的,可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会员和客户在黄金交易所所在地设在分支机构的,并由分支机构进行黄金交易的,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可向黄金交易所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五、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金额=数额*单价;税额=金额*税率;单价小数点后保留四位。
六、对会员单位和客户应按黄金交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作为会计计帐凭证进行财务核算;对买入方会员单位和客户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帐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单位),只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核算的凭证。七、会员单位和客户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应凭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向会员单位和客户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