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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47号——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丙烯酸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正丁酯、丙烯酸2-乙基已酯进行反倾销调查

  在案件调查期间,外经贸部多次会见了应诉公司人员以及各涉案国政府有关官员、各涉案国驻华使馆官员,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对此给予了充分考虑。
  (三)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
  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
  2001年10月30日,国家经贸委向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分别于10月30、31日,向被诉国的丙烯酸酯生产商发放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东棉(上海)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和印度尼西亚日本触媒公司三家被诉企业,通过中国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延期提交问卷的申请,国家经贸委审查了其理由后同意了三家企业的延期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国家经贸委全部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同时部分收回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国家经贸委丙烯酸酯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于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分别对上海高桥石化丙烯酸厂、北京东方化工厂和吉联石化公司三户丙烯酸酯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核对和分析,对申请人和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2001年12月5日、2002年3月15日,印度尼西亚工贸部代表团、韩国LG化学株式会社代表团分别拜会了国家经贸委,各自代表本国政府和企业陈述了对本案的观点和意见。韩国LG化学株式会社、马来西亚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和印度尼西亚工贸部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对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的评述意见。2002年4月5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丙烯酸酯反倾销案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补充陈述意见。国家经贸委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本案被调查产品是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产品包括:
  (1)丙烯酸甲酯(MA)化学式:CH2=CHCOOCH3
  (2)丙烯酸乙酯(EA)化学式:CH2=CHCOOC2H5
  (3)丙烯酸正丁酯(BA)化学式:CH2=CHCOOC4H9
  (4)丙烯酸2-乙基已酯(2EHA)(又名丙烯酸异辛酯)化学式:C11H20O2
  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161200。
  丙烯酸酯是无色透明液体,是由原料丙烯酸和相应的醇类(甲、乙、丁、辛醇)在离子交换树脂作用下,发生酯化反应生成丙烯酸酯类(甲、乙、丁、辛酯)。酯化反应产物经过分离、精制后,得到丙烯酸酯产品(甲、乙、丁、辛酯)。丙烯酸酯是有机化工原料,以丙烯酸酯所制得的高聚合物具有优良的耐候、耐紫外光、耐热和耐水等独特的性能,在各种化学品的改良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可应用于涂料、粘合剂、皮革、化纤、造纸、印刷等行业。
  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有利害关系方提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正丁酯、丙烯酸2-乙基已酯等4种产品不能互相替代,应分别进行调查。
  对此,外经贸部审查了有关观点及其所附的证据,认定本案4种丙烯酸酯属于同一类产品。首先,上述4种丙烯酸酯主要由丙烯酸和相应的醇类(甲、乙、丁、辛醇)在离子交换树脂作用下,发生酯化反应,再经过分离、精制等工序后生成。虽然各酯的分子式有差异,但是都属于丙烯酸酯单体,没有重大区别。其次,上述4种丙烯酸酯都是有机化工原料,以丙烯酸酯所制得的高聚合物具有优良的耐候、耐紫外光、耐热和耐水等独特的性能,虽然各酯在具体的用途上侧重点不同,但是有一定的替代性。最后,在市场销售过程中,销售各种丙烯酸酯的渠道及销售做法基本相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互相影响价格,各产品间有一定的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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