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由此认定本案4种丙烯酸酯属于同类产品,丙烯酸4种酯之间的区别应属于同一类产品不同型号之间的区别,在计算倾销幅度过程中,外经贸部考虑了这种型号差别。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后,认定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与中国生产的丙烯酸酯属于同类产品,具有可比性。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株式会社LG化学(LG Chem, LTD.)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韩国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其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的总量以及每一个与出口型号相应的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数量均符合数量要求。型号为BA的产品给关联贸易商的一部分价格明显低于正常贸易商的价格,调查机关在计算正常价值时,给予排除。在调查期内,该公司所有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有相当数量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外经贸部在排除各个型号被调查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的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对中国的出口销售, 该公司部分交易是通过韩国国内非关联贸易商进行的,部分交易是通过该公司的关联贸易商??LG商社进行的,而LG商社又将其中一部分被调查产品再次通过位于香港的关联贸易公司转售。LG商社对其销售情况单独提交了答卷,位于香港的关联贸易公司也提供了销售给独立购买商的交易情况。对通过LG商社转售出口或者LG商社再次通过香港的关联贸易公司转售出口的部分,外经贸部依据转售给独立购买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对于通过韩国国内非关联贸易商出口到中国的部分,外经贸部依据株式会社LG化学与韩国国内非关联贸易商之间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出口价格调整中,公司所称的信用费用实际上是银行议付托收时收取的费用,并非问卷中所要求的信用费用。因此外经贸部根据每笔出口交易的发货和付款条件以及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对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对中国的出口销售中,对于散装的运输费用,尽管没有直接发生,但管道运输是要发生费用的,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按丽水工厂的单位运费来调整。关于估算的CIF价格,在估算国际运费时,公司按照某个费率来调整,但在公司报来的实际发生CIF的运费证明材料中是按照低于上述费率来实际支付的,因此,对此部分按照实际支付费率来重新调整。同上,在估算国际保险费时,公司提供的单位保险费用明显高于实际发生CIF保险费用,因此调查机关按照实际发生的保险费用进行了调整。
对于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调整,外经贸部审查了答卷中提供的数据和相关证据,初步认定可以接受其提供的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将对其调整到出厂价水平。
公司所报的成本资料中,权益法评估收益项目没有证据表明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存在必然的联系,因此在计算单位成本时,外经贸部对该项目进行了调整。另外,事业部转移利润项目由于发生在被调查公司内部,其性质和发生方式有待核查确认,因此暂不予考虑。
在审查中,外经贸部发现该公司部门销售费用的分摊标准不明确,一是没有区分直接费用或间接费用;二是分摊根本就没有标准,调查机关暂不接受公司分摊方法。根据通常作法。调查机关以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整个公司的销售收入的比例来确定应分摊的销售费用。在确定销售收入时,表1-4中的销售收入的数字与表6-6中的销售收入的数字不符,计算得出的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的收入的比例也不同,调查机关依据表1-4确定的比例计算以上销售费用。而且,调查机关无法了解各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占整个被调查产品的比例,按照原有的各型号产品占整个被调查产品的销售费用比例来重新计算各型号的应分摊的销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