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马来西亚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BASF PETRONS Chemicals Sdn Bhd)
马来西亚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除自行生产被调查产品外,还外购被调查产品。在答卷中该公司对于外购和自行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做了区分。经审查,外经贸部初步认为该材料基本可信,外经贸部初步决定只把该公司自行生产的被调查产品纳入倾销幅度的计算范围。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在答卷中公司提供了包括受托加工的被调查产品在内的销售情况,考虑到公司估算这部分交易中的受托材料的价格,而不是实际发生的价格,外经贸部初步决定将受托加工的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排除在国内销售之外。
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在马来西亚国内销售的总量以及每一个与出口型号相应的同类产品在马来西亚国内销售数量均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该公司部分型号的被调查产品在国内销售时,有相当数量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外经贸部决定排除这些销售,采用剩余的正常国内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其正常价值;部分型号的被调查产品在国内销售时,所有销售均为低于成本,外经贸部采用结构价格来确定其正常价值,利润率采用有代表性企业的利润率。对于列入售后服务费用的联谊费用,外经贸部认定与销售价格无关,不予支持。
该公司主张其处于投产期,外经贸部对于受投产期重大影响的成本因素,采用该公司调查期期末的实际成本。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向中国出口交易进行了审查。该公司提供的出口交易中包括向位于中国的关联最终用户的销售,外经贸部暂排除了这部分交易。在调整项目中,外经贸部排除香港关联贸易商的利润。对于位于中国境内的关联贸易商的转售交易,外经贸部对含税交易价格扣除了增值税额,并按公司提交的财务报告补充调整位于中国大陆的关联贸易商的间接费用,根据报告的转售交易利润计算需扣除的利润。此外,公司主张内销及向中国出口销售的贸易环节不同,经审查,公司内外销渠道并无实质差异,也无证据说明所谓贸易环节不同导致了内外销售过程的何种不同及其如何影响价格,外经贸部暂不支持该调整主张。
3、道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Dow Chemical Pacific Limited)
道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不生产被调查产品,仅作为出口商参加应诉。该公司报告了对中国出口销售和对第三国出口销售情况。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为其供货商在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外经贸部决定该公司暂适用其供货生产商的倾销幅度。
4、新加坡丙烯酸酯私人有限公司(Singapore Acrylic Ester PTE Ltd.)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在新加坡国内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其同类产品在新加坡国内销售的总量以及每一个与出口型号相应的同类产品在新加坡国内销售数量均符合数量要求。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全部是通过两个关联贸易商进行的,外经贸部决定采用该两个关联贸易商销售给独立购买商的价格为基础进行低于成本测试,测试结果表明该公司全部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外经贸部决定排除这些销售,以结构价格方式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对中国的出口销售,该公司也是全部通过上述两个关联贸易商进行。对该两个关联贸易商转售出口的部分,外经贸部依据其转售给独立购买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