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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47号——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丙烯酸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正丁酯、丙烯酸2-乙基已酯进行反倾销调查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该公司提供的内销和出口调整的资料和证据基本可信,对调整的主张也能起到证明作用,因此外经贸部初步认定可以接受其提供的资料和证据。
  该公司提供的用于内销的同类产品的成本构成中,并没有包括两家关联贸易商的间接费用,即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因此外经贸部向该两家关联贸易商发放了补充问卷,两家关联贸易商求按照要求提供了答卷。根据该两家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以及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出口和国内销售情况,外经贸部依据其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金额占该公司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将一部分的间接费用分摊到同类产品的成本中。
  5、印度尼西亚日本触媒公司(PT. NIPPON SHOKUBAI INDONESIA)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印尼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其同类产品在印尼国内销售的总量以及每一个与出口型号相应的同类产品在印尼国内销售数量均符合数量要求。该公司有相当数量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外经贸部决定排除这些销售,以剩余的全部国内销售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该公司计算国内销售的信用费用采用的利率与出口销售所采用利率不一致,外经贸部根据该公司向中国出口信用费用所采用的利率水平作调整。对于其它的调整项目,外经贸部审查了答卷中提供的数据和相关证据,初步认定可以接受其提供的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将对其调整到出厂价水平。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该公司部分产品通过管道运输,但没有报告相应的费用,外经贸部暂按公司实际非管道运输的费用标准作调整。该公司没有提交其位于香港的关联公司[东棉(香港)有限公司]及位于中国大陆的国内关联进口商[东棉(上海)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外经贸部暂采用公司提供的东棉(香港)有限公司销售给独立客户的资料。对于东棉(上海)有限公司再转售给中国国内独立购买人部分,公司没有提交有关间接费用及利润的资料或证据,外经贸部采用了其它公司的资料进行调整。
  对于该公司的原材料成本,外经贸部向该公司发出了补充答卷,但该公司并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外经贸部暂采用其它公司的资料计算该公司的原材料成本。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外经贸部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佣金以及利润等。对于某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外经贸部依据现有材料进行了调整。
  (三)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外经贸部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对于生产并销售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公司,外经贸部对不同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各型号产品的倾销幅度,各型号产品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其他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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