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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
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68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
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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