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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广东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广东省2002年调整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32号 2002年10月18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我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请示》(粤劳社[2002]24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起,在已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老干部、老工人、军队转业干部等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两项调整按月人均51元掌握。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你省未经批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01]50号)的规定,今后你省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严格按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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