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2002年12月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证券登记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及其委托的托管人和境内证券公司在办理与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及本公司的其他业务规则。
第二章 证券账户管理
第四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在选定为其进行证券交易的境内证券公司后,委托托管人为其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托管人应当依照本公司的业务规则直接向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提出申请。
第五条 托管人首次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印鉴卡正面加盖托管人专用章和证券账户业务负责人名章,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一枚;
(四)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七)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国家外汇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合格投资者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境内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托管人再次受托为其他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只须提供本条 (六)、(七)、(八)、(九)、(十)、 (十一)项材料,本公司凭预留印鉴确认其受托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