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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六条 证券账户中"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境内证券公司全称和托管人全称及合格投资者全称,其中境内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全称以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为准,合格投资者全称以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记载的名称为准;"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以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码为准。合格投资者对该证券账户的证券资产享有权利。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委托托管人代其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除《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的材料外,托管人还应提供重新申领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更换托管人后,应当委托新托管人代其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除《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的材料外,托管人还应提供本细则第五条 第(七)项材料。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更换境内证券公司后,应当委托托管人代其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除《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的材料外,托管人还应提供本细则第五条 第(十)、(十一)项材料。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失效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托管人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第三章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拟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的,本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的委托将合格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派发到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托管人应当及时、足额地将现金股利发放给相应的合格投资者。
  第十二条 司法等有权部门对合格投资者证券资产的查询、冻结、解冻等事宜由合格投资者委托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 裁决过户由本公司协助执行。
  第十三条 因合格投资者委托的境内证券公司原因导致错误交易且双方已达成更正协议的,相关托管人及证券公司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过户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双方达成的更正协议,协议书中应当说明错误交易的原因;
  (四)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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