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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本公司审核前条 材料无误后,予以办理过户手续并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十五条 托管人作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直接与本公司办理其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结算业务,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
  第十六条 托管人在办理结算业务前,应当与本公司签订结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托管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托管人所托管所有合格投资者的资金结算业务。托管人申请开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申请表和预留印鉴卡;
  (五)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
  (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托管人应当在本公司的结算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一个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的备案回执后,作为在本公司预留的指定收款账户。托管人只能通过该账户向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资金和接收其从结算备付金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名称应与托管人名称一致。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及其调整按照本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托管人名称、指定收款账户相关信息以及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发生变更时,托管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结算账户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托管人不再作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时,在结清与本公司的其他债权债务后,可向本公司申请划付结算备付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交易日(T日)闭市后,本公司根据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T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成交数据及其他数据(包括派息、送股、新股认购扣款、新股申购冻结资金返还、应扣税费等),计算托管人的资金应收或应付净额,以及托管人所托管的每个合格投资者买卖相关证券的应收、应付数量,产生证券、资金清算数据,确定托管人的交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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