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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T日清算完成后,本公司将当日的证券、资金清算数据存放于本公司结算系统,作为对托管人的证券、资金交收依据与交收指令,托管人应当及时从本公司结算系统获取。
  除因本公司结算系统原因托管人无法获取相关数据外,本公司视同已将交收指令通知托管人。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公司的证券、资金交收指令,按时履行交收责任。托管人对本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反馈本公司。经本公司核实,确属清算差错的,本公司将予以更正,但托管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交收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依据T日清算数据,于T日当晚,对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记增或记减处理 ,完成证券交收;T+1日17:00,同托管人完成资金的最终交收。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托管人应当配备熟悉电脑、财务、结算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负责结算业务,制定内部结算管理办法,确保托管人与结算银行和本公司之间的资金汇划渠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 托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制订结算数据备份制度和电脑病毒防范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为防范结算风险,依据风险共担的原则,托管人应当缴纳结算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三十条 托管人如出现资金交收透支,本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托管人发生的透支金额,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T+1日交收时,暂扣托管人指定的、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120%的证券。托管人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透支款本息及罚息的,本公司向托管人交付暂扣的证券。否则,本公司将卖出暂扣证券,以卖出款弥补托管人的透支,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透支款本息及罚息的,差额仍向违约的托管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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