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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公告2002年第77号——2003年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国家经贸委公告
(2002年第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3年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重要工业品出口单位均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国家经贸委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02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2003年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原油:2003年出口配额总量为500万吨。
  成品油:2003年成品油出口配额总量为831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基础油、润滑油(脂)、燃料油、蜡油)。
  煤炭:2003年出口配额总量为1亿吨。
  焦炭:2003年出口配额总量为1100万吨。
  稀土:2003年出口配额总量为4万吨(折氧化物计)。
  上述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均为一般贸易。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出口实绩及出口价格;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出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2000-2002年前三季度)出口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送省级经贸委或有关部门分配文件的复印件;
  (三)近三年(2000-2002年前三季度)出口实绩,包括分品种出口实绩(出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四)2003年申请的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五)所在地海关提供的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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