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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8月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55032000、5506200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统称“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调查机关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1、世韩株式会社:4%
  (SAEHAN INDUSTRIES INC)
  2、韩国株式会社三兴:12%
  (SAMHEUNG Co., Ltd.)
  3、株式会社成林:4%
  (SUNGLIM Co., Ltd.)
  4、株式会社HUVIS:7%
  (HUVIS CORPORATION.)
  5、大韩化纤株式会社:35%
  (DAEHAN SYNTHETIC FIBER CO.LTD)
  6、其他韩国公司:48%
  三、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29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2年10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评论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

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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