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韩国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其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的总量以及每一个与出口型号相应的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数量均符合数量要求。该公司部分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这些低于成本销售部分未占足够的数量,外经贸部决定不排除这些销售,以其全部韩国国内销售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对中国的出口销售,该公司除了自行出口,也通过位于香港的关联公司??世韩香港有限公司来进行。对通过世韩香港有限公司转售出口的部分,外经贸部依据世韩香港有限公司转售给独立购买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该公司称世韩香港有限公司只是作为独立购买商和世韩株式会社之间的联系枢纽以及单据管理人身份参与对中国出口销售,在销售过程中没有起到实质作用,也没有发生与销售有关的直接费用。因此,世韩香港有限公司并没有单独答卷,而只是同世韩株式会社共同答卷。对此,外经贸部初步决定予以接受,并拟待核查时进行核实。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出口价格调整中,公司所称的信用费用实际上是银行议付托收时收取的费用,并非问卷中所要求的信用费用。因此外经贸部根据每笔出口交易的发货和付款条件以及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对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答卷中该公司对每一笔出口交易都提出了进口原材料出口退税主张,但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外经贸部并不能确定退税是否针对中国出口,也不能确定该退税是否在调查期间内发生的出口,更无法确定出口到中国的被调查产品是否确实使用了该公司所称的特定数量的进口原材料。因此,对该公司所称的出口退税主张,调查当局初步决定不予支持。
  对于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调整,外经贸部审查了答卷中提供的数据和相关证据,初步认定可以接受其提供的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将对其调整到出厂价水平。
  2、韩国株式会社三兴
  韩国株式会社三兴(以下简称“三兴公司”)与三兴企业是关联企业,二者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三兴企业是根据韩国有关法律组织的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三兴企业在调查期内也从事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韩国国内销售以及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根据三兴公司提供的材料,三兴公司与三兴企业分别拥有独立的生产设备、厂房和人员,而且三兴企业从来没有以韩国株式会社三兴名义内销或者出口被调查产品。为此,三兴公司在答卷中提供了三兴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以说明二者的相互独立性。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该材料基本可信,鉴于三兴企业并没有单独应诉,外经贸部只对三兴公司裁定单独的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韩国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其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的总量以及每一个与出口型号相应的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数量均符合数量要求。在调查期内,该公司与出口型号相对应的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时,有相当数量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外经贸部决定排除这些销售,采用高于成本的韩国国内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其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交易进行了审查。在该公司提供的出口资料中,除了包括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也包括对中国香港的出口,而香港的进口商并没有将进口的被调查产品转口到中国大陆,因此外经贸部将对中国香港出口的交易排除在外。外经贸部依据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交易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