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审查了三兴公司提交的出口销售和韩国国内销售证明资料,发现该公司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仅仅包括销售数量和金额的证明材料,对于在答卷中所要求的调整项目,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明,或者即使提供了证明文件也与其主张的具体数据存在出入。对此,该公司声称由于时间紧,导致其答卷提交不够完整、准确,并其后主动补交了部分证明材料。对此情况,外经贸部认为,该公司在答卷原定提交期限届满日前曾提出延期申请,外经贸部在审核其延期理由后对该公司原定的答卷提交期限已经予以了延期。因此,对于其在答卷延期届满之日后提交的证明材料,外经贸部认为,该材料本应在外经贸部规定的答卷提交届满日前作为答卷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呈交给外经贸部,而该公司却在答卷提交届满日后很长时间经外经贸部询问才提供,由于时间上已经严重滞后,外经贸部有理由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很难予以采信,因此外经贸部只能按照现有最佳信息对其出口价格和在韩国国内销售价格调整到出厂价水平。
公司在所报的成本资料中,并没有说明其他费用(类属财务费用)的性质,也没有证明该项目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存在必然的经济联系。因此,在计算单位成本时,外经贸部对该项目进行了调整。
3、株式会社成林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韩国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其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的总量以及每一个与出口型号相应的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数量均符合数量要求。调查期内,该公司只有少量国内交易是低于成本销售的,外经贸部决定接受全部韩国国内销售价格,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其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对中国的出口销售,该公司除了自行出口,也通过位于韩国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来进行。外经贸部决定依据其自行出口价格和销售给韩国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出口价格调整中,公司所称的信用费用实际上是银行议付托收时收取的费用,并非问卷中所要求的信用费用。因此外经贸部根据每笔出口交易的发货和付款条件以及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对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答卷中该公司对每一笔出口交易都提出了进口原材料出口退税主张,但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外经贸部并不能确定退税是否针对中国出口,也不能确定该退税是否在调查期间内发生的出口,更无法确定出口到中国的被调查产品是否确实使用了该公司所称的特定数量的进口原材料。因此,对该公司所称的出口退税主张,调查当局初步决定不予支持。
对于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调整,外经贸部审查了答卷中提供的数据和相关证据,初步认定可以接受其提供的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到出厂价水平。
公司所报的成本资料中,财务费用包括投资有价证券利息、租金收入项目,而投资有价证券利息、租金收入这两个项目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没有必然的经济联系。因此,在计算单位成本时,外经贸部对该两个项目予以剔除。
4、株式会社HUVIS
该公司依据若干指标,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以及用于韩国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分成几十种型号,并称产品成本因型号不同而存在差异。外经贸部审查了分类情况,决定初步接受该公司对产品的分类方法,初裁后,外经贸部将对该分类方法进行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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