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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韩国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其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的总量符合数量要求,多数与出口型号相应的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数量也符合数量要求,但是也存在部分出口型号产品没有与之对应的在韩国国内销售的型号产品或者与之对应的韩国国内销售型号产品全部低于成本销售。对后两者情况,外经贸部采用最相似型号产品的正常价值,并根据现有信息对产品型号的差异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查期内,该公司有部分同类产品是销售给韩国国内关联企业的,外经贸部认定该关联销售的交易价格与非关联销售的交易价格差异较大,属于非正常过程的贸易,因此决定将该关联交易排除在正常价值确定范围之外。调查期内,该公司用于韩国国内销售的与出口型号产品相对应的各种型号的同类产品中,有多种型号产品的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且占该型号韩国国内销售量的相当数量,对此情况,外经贸部决定采用该型号的同类产品高于成本销售的韩国国内交易的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对中国的出口销售,该公司除了自行出口,也通过位于韩国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来进行。外经贸部决定依据其自行出口价格和销售给韩国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出口价格调整中,公司所称的信用费用实际上是银行议付托收时收取的费用,并非问卷中所要求的信用费用。因此外经贸部根据每笔出口交易的发货和付款条件以及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对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答卷中该公司对每一笔出口交易都提出了进口原材料出口退税主张,但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外经贸部并不能确定退税是否针对中国出口,也不能确定该退税是否在调查期间内发生的出口,更无法确定出口到中国的被调查产品是否确实使用了该公司所称的特定数量的进口原材料。因此,对该公司所称的出口退税主张,调查当局初步决定不予支持。
  对于韩国国内销售的价格调整,外经贸部审查了答卷中提供的数据和相关证据,初步认定可以接受其提供资料。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上报的成本资料,发现对某些型号产品该公司并没有报告成本信息,对于该情况,调查当局采用与该型号最相似的型号的产品成本作为该型号的产品成本,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5、大韩化纤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韩国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其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的总量以及每一个与出口型号相应的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数量均符合数量要求。调查期内,该公司有部分同类产品是销售给韩国国内关联企业的,外经贸部认定该关联销售的交易价格与非关联销售的交易价格基本没有差异,因此决定将该关联交易包括在正常价值确定范围之内。调查期内,该公司用于韩国国内销售的与出口型号相对应的六种型号的同类产品中,有五种型号产品全部是低于成本销售,外经贸部对该五种型号产品采用结构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另外一种型号产品有相当数量的韩国国内交易是低于成本销售的,外经贸部决定采用该型号产品高于成本销售的韩国国内交易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对中国的出口销售,该公司除了自行出口,也通过位于韩国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来进行。外经贸部决定依据其自行出口价格和销售给韩国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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