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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严禁单位私设“小金库”,严禁单位公款私存。严禁将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从事高风险投资。

第四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对各类收入和支出,包括下属事业单位或内部非独立核算部门的收入和支出,应严格实行全面统一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隐瞒、转移收支。
  第十七条 单位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在债权债务中核算收支,严禁坐支收入。
  第十八条 单位财会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支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检查监督。对于违法违规支出行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必要时有权越级报告。
  第十九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根据不同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和要求,会同其他业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成本费用核算制度,涉及财政拨款的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指出,并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各类经济活动的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
  第二十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定期清理单位债权和债务,避免发生呆坏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和管理要求,分别明确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上述资产时的工作权责、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财会部门应定期与物资管理部门或物资管理人员进行账卡核对,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之前,进行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及时处理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对于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并没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财会部门应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其他业务部门,办理非经营转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审批和产权登记手续,确保产权明晰,根据实际投资数额及时入账。单位委派代表应向财会部门通报被投资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股权变更和股东分红方案等重大经济事项,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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